公告日期:2025-01-1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591-1 号
致: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 3
声 明 ...... 6
正 文 ...... 8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9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4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2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8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9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3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1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2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7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7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0
二十二、 总体结论性意见...... 40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铂科 指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新材
铂科有限 指 深圳市铂科磁材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
为
报告期 指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报告期末 指 2024 年 9 月 30 日
最近三年 指 2023 年、2022 年、2021 年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适用意见》 指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
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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