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3
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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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持股字(2025)第 002 号
致: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乐健康”或“本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仙乐健康调整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声明如下:
1、公司已向信达作出承诺,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信达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调整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调整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6、基于以上所述,信达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仙乐健康、公司 指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
案)》、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 订稿)》
本计划
公司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调整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并
本次调整 指 相应修订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公司
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
《员工持股计划(二次 指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二
修订稿)》 次修订稿)》
持有人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标的股票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和持有的公司A股普通
股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 指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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