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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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安福县海能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
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作出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并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公告了《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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