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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8 18:23:25 股吧网页版
运达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运达股份”)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说明了增加临时提案的相关情况以及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文二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 座 2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2,552,46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112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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