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2
第一节 释 义...... 5
第一部分 对原《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披露更新...... 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8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4
五、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16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7
七、发行人的业务...... 19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3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9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7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8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9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9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59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4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66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6
十九、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70
第二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71
一、反馈问题二...... 71
二、反馈问题三...... 7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运达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先后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从《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之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根据中国境内(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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