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3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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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15/F, CTF Finance Centre, No.6, Zhujiang East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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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中
证网公告了《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 15:00 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 686 号自编 25
幢一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蔡伏青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的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 年 5 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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