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彬律师、周雨翔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年12月3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2月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公司事后检查发现,《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遗漏《关于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补充更正公告》(与《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合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对《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予以补充更正。《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第二工业区南环路32号F栋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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