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6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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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公告。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因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昊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直接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
增加临时提案后的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2025 年 1 月 6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 1 号
南方通信大厦 9 层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冯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 月 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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