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
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相关
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
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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