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0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升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
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
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中心、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单位”)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实施机构是法务监察中心。法务监察中心为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下设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法务监察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人员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财
务部门职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配合法务监察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法务
监察中心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包括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法务监察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子公司、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完成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法务监察中心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法务监察中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法务监察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在审计项目各阶段工作完成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内部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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