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4]047 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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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4]047 号
致: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威海拓展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拓展”)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所涉及的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方是否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资质、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交易双方完全履行所签署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
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方基本信息和相关资质
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同等相关资料,威海拓展本次签署《物资采购合同》的交易对方为客户A,系特殊机构客户,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客户A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客户A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物资采购合同》的签署主体真实存在,具备签署、履行《物资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同等相关资料、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及保证,《物资采购合同》已由客户A和威海拓展签署,客户A向威海拓展采购的标的产品、合同金额及执行起始日期如下:
分类 标的产品 合同金额(元) 执行起始日期
合同组一 A、B、C、D、E 型号碳纤维及 602,829,467.00 -
碳纤维织物
合同组二 A、B 型号碳纤维及碳纤维织物 1,187,195,594.98 2025.01.01
合同组三 B 型号碳纤维及碳纤维织物 1,873,591,604.15 2026.01.01
合计 3,663,616,666.13 -
注: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合同组一对应的相关订单已全部执行完毕。
此外,《物资采购合同》条款中对产品规范、技术及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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