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8
目 录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 3—22 页
三、资质附件......第 23—27 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8-407 号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电子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弘信电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弘信电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弘信电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弘信电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弘信电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如实
反映了弘信电子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将本公
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 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1.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82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313,428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
币 23.83 元,共计募集资金 722,368,989.24 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14,842,800.31 元(承
销和保荐费用共计 15,902,800.31 元,其中 1,060,000.00 元前期已支付)后的募集资金为
707,526,188.93 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汇入本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股权登记及材料制作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
证 券 直 接 相 关 的 新 增 外 部 费 用 1,294,862.37 元 后 , 公 司 本 次 募集 资 金 净 额 为
705,171,326.5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9)第 350ZA0031 号)。
2. 2020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55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 A 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 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 A 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 570,000,0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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