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5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注:加“删除线”表明该条款被删除,“字体加粗”表示增加或修改该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
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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