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8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金陵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二)14: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
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该通知,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二)14: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 14 点 00 分在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 88 号
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70 号)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4 年 12 月 12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
册,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8,748,930 股。
2.2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
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
合法有效。
2.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2,485,4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99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共计 7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40,8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30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金陵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134,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54%;
反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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