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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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年12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时00分在江苏省镇江市南山路61号国控大厦A座24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的9:15-9:25,9:30-11:30和13:00-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信息数据等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共58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2,925,698股,占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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