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8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 133,544,930.6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143,662,727.31 元)和所涉案件的诉讼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已对本次诉讼所涉票据款项按 8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 年1 月 7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已
于 2025 年 1 月 7 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粤 0305 民初 2632 号]和[(2025)
粤 0305 民初 2639 号]。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案号为[(2025)粤 0305 民初 2632 号]的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涛,住所地:广
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洲中路 240 号发现广场 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474882。
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鑫,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社区建南路 15 号恒大天璟 B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QWYX3。
被告二: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鑫,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社区建南路 15 号恒大天璟 B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7CQ5W。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63096492890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4,546,045.22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24,430.15 元(利息以 4,546,045.22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7 月 12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
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52793427752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1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17,055.56元(利息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52793427748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1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17,055.56元(利息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52793427749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1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17,055.56元(利息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25840441082021052793427758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 1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17,055.56元(利息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6)判令被告一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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