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4-079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商标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0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4)京 73 行初 5610 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于 X
(三)本次诉讼背景
2021 年 11 月 5 日,于 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
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关于第 1091684号“博士 DOCTOR 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随后受理申请。
2022 年 5 月 2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 1091684 号“博士 DOCTOR
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2】第 Y014891号),驳回于 X 的撤销申请。
2022 年 7 月 15 日,于 X 对不予撤销诉争商标的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
产权局提出撤销诉争商标的复审申请。
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 1091684 号“博士
DOCTOR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3】第 0000267102 号),决定诉争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 年 3 月 21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
上述事项经过已在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四)诉争商标情况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091684
3.申请日期:1996 年 5 月 21 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 年 8 月 27 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 35 类):推销(替他人)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诉称:原告所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对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应予以维持注册。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
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陈述意见。
二、判决情况
2024 年 10 月 28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4)
京 73 行初 5610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提起上诉申请,目前暂未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的受理通知书。
公司于 1993 年开始使用诉争商标,并于 1996 年 5 月 21 日注册诉争商标,
且使用至今。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公司享有在先使用权利,故在本次判决后仍能继续在原有门店范围内正常使用诉争商标。同时,他人难以在与公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也难以主张公司商标侵权。
公司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上不存在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故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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