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编制重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清单》,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和编制债权人和客户的《关联交易清单》。各关联自然人应自成为公司关联方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报其兼职及拥有、控制的法人企业信息,若申报信息发生变更,应于变动之日及时申报变动情况,并及时向
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十三条 债权人和客户的《关联交易清单》应当详细列清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名称、关联关系、交易金额、定价原则等,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企业分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审阅。采购部、销售部等相应业务部门应对《关联交易清单》资料真实性负责,财务部应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