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了《北京数字
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8 号左岸工社 15 层 1501 号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董事长詹榜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
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8 号左岸工社 15 层 1501 号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7 人,代表股份 152,089,7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6.3295%。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150,757,5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5.836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3 人,代表股份1,332,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4934%。
2.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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