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0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公告
证券代码:300518 证券简称:新迅达 公告编号:2024-069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迅达”)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吴成华、王法彬、闫明、陈公、李衍钢、叶燕珍:
经查,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 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
2023 年,新迅达关联方山东瑞福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明瑞工贸有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新迅达资金的情形。截至目前,相关占用资金已归还,相关会计差错已更正。新迅达未按规定及时在临时公告和 2023 年半年报中披露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三条、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二) 未及时审议披露对外财务资助情况
2023 年,新迅达以预付采购锂矿石定金的形式向北京智慧鼎盛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鼎盛”)累计支付 1000 万元,智慧鼎盛未实际交货并退回定金和支付利息。前述事项构成新迅达对外财务资助,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公告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新迅达在填写 2021 年至 2023 年部分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时,未填
写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且相关知情人未进行签字确认。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迅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成华,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法彬,时任总经理闫明,时任财务总监陈公,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衍钢,时任财务总监叶燕珍是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迅达、吴成华、王法彬、闫明、陈公、李衍钢、叶燕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建立防范问题再次发生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警示函》所列事项高度重视,将认真检讨、吸取教训、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治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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