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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8:39:46 股吧网页版
温氏股份:关于温氏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6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4-152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温氏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3107

2、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3、回售价格:101.060元/张(含息、税)

4、回售申报期: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8日

5、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年12月23日

6、回售款划拨日:2024年12月24日

7、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4年12月25日

8、回售申报期内可转债暂停转股

9、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10、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1.060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温氏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温氏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温氏转债”2024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根据《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温氏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1、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内容如下: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2、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5%(“温氏转债”第四个计息期年度,即2024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的票面利率);t=258天(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12月12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1.5%×258/365=1.060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温氏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1.060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848元/张;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1.060元/张;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1.060元/张。

3、回售权利

“温氏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温氏转债”。“温氏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4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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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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