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1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4-119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前
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回购专户股份
35,740,780 股后的 6,618,178,15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992,726,723.40 元,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公司回购专户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为 1.491942 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据此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为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减去 0.1491942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11月7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实施利润分配
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的股份总数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5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增发新股、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将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温氏转债,债券代码:123107)处于转股期内,公司总股本发生了变化,“温氏转债”已于2024年
11 月 8 日 起 暂 停 转 股 ,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公 司 最 新总股本为
6,653,918,936股。按照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无需因上述变化调整分配比例。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分派的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5,740,780 股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本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剔除回购专户股份 35,740,780 股后的 6,618,178,15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3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合计派发现金 992,726,723.40 元(含税)。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
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除权除息
日为:2024 年 11 月 1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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