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套期保值、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相关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和外汇持有金额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需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授权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公司董秘办公室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的相关要求,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