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4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部分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的任职期限相同,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起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若
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由证券部负责协调。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必要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的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拟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拟对外签订的需要董事会批准的合作合同(协议)等;
(三)其他会议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部准备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决策。
第五节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
如遇有紧急事由时,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由召集人(主任委员)主持。召集人(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研究提供专业咨询,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委员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或代理人)发言要点;
(五)每一讨论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人员)。
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邀请的其他人员对会议讨论的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对外披露。
第六节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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