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暨预留授
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法律意见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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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暨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法律意见
致: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光力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等法律意见。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光力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光力科技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光力科技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其他专业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光力科技提供的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有关公告,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光力科技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一)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二)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三)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全部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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