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6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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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3
第二节 正文 ...... 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次发行的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 5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合规性 ...... 12
四、结论意见 ...... 16
第三节 签署页 ...... 1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依据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景嘉微”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担任发行人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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