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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1 18:53:08 股吧网页版
景嘉微: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 于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7 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接受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嘉微”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法律顾问,并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与印章真实,所有副本与正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部门、景嘉微或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士出具或者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等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景嘉微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4年6月12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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