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 于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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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6 月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景嘉微、公司 指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及其行为
计划、本次股权激励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业务办理指南》 指
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激励对象 指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
资格的人员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或本所律师 指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或其经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国之法定货币
若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接受景嘉微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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