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邮编:10003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新元科技、本公司、公司 指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
划、本计划 指 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
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的期限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除限
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521-1 号
致: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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