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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8 19:41:10 股吧网页版
润泽科技:关于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8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
及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 3 号 D 座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5-1 层 A 单元 邮编:400023

5-1A, Tower D, PICC Life Insurance Tower, 3 Financial Street,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400023, P.R. China

电话/Tel : +86 23 8879 8388 传真/Fax : +86 23 8879 8300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
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润泽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简称“本次调整”)与预留部分授予(简称“本次授予”或“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

法律意见书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润泽科技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润泽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润泽科技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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