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子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确保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
1、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中持股比例为 100%;
2、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50%以上但未达到100%,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子公司委派董事、
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全资及(全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不设股东会)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对子公司的组织结构、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决策事项、内部审计、法务、人力资源等进行指导及监督。
第二章 子公司治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循其《章程》的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三会制度,确保股东会(全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能合法、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七条 各级子公司参照执行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对外借款、重大事项报告等各项管理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子公司自身适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其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其《章程》等规定,并应当在会议通知发出十日前就会议通知内容、议案及相关事项征求公司的意见。
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可授权委托指定人员(不限于
公司委派的董事或经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公司全资子公司依法不设股东会的除外。
第十条 子公司做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或参会的股东代表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备案。如子公司做出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可能涉及本公司重大利益或存在反对票、弃权票的,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或参会的股东代表应立即向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
第十一条 除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的子公司外,其他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两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纪要。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等方式实现对各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任期按其《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和委派人员的工作表现,对任期内委派的董事、监事及经理人员提出人选调整方案并按照其《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
(一)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长办公室提名并报董事长审批确定;经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审批确定;
(二)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长办公室提名并报经董事长审核同意,经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审核同意,并由各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三)公司实行财务委派制,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财务人员由公司财务总监提名并报董事长审核同意后,由子公司按照其《章程》的规定进行聘任,子公司不得自行聘任或更换公司委派的财务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如下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人员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子公司股东或股东会负责,除行使《公司法》、该子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外,尚有如下职责:
1、在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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