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
(以下合称“子公司”)。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原材
料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商品期货品种应当限于与生产经营
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用于套期保值的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
(四)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增加:
(八)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并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公司内审部应对套保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审部应加强对套保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执行组的调研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负全职;
(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执行组”和“风控组”。
第八条“执行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供求分析;
(二)负责跟踪所需材料、公司产品的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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