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7
证券代码:300419 证券简称:ST 浩丰 公告编号:2024—053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22 号),因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
简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3 号)。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2024 年 11 月6 日,公司收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科技或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李继宏,男,1965 年 4 月出生,时任浩丰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
高慷,男,1971 年 8 月出生,时任浩丰科技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
申畅,男,1970 年 8 月出生,时任浩丰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浩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等 5 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
述业务,虚增 2020 年度营业收入 7,312.85 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 11.43%,
导致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浩丰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24 年 4 月 30 日,浩丰科技发布
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和更正后的 2020 年年度报告,主动更正相关财务数据。
李继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将案涉资金融通业务引入浩丰科技,并负责具体实施,故意隐瞒业务实质。高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申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充分关注案涉资金融通业务的商业实质。上述三人均对浩丰科技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李继宏、高慷、申畅是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浩丰科技、李继宏、高慷及申畅均积极配合调查,其中浩丰科技、李继宏及申畅出具认错认罚书面意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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