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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5 18:29:08 股吧网页版
斯莱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5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
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公司或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和第 7 项的赠与资产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其余事项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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