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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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时胜”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确认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承诺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已经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本所及经办律师承诺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回购注销披露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深交所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其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及经办律师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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