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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19
证券代码:300371 证券简称:汇中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8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了保证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加快公司债权收回,公司与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建设”)、炬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能能源”)、洪洞县炬能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能供热”)就执行案件达成共识,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2、公司为此案件的原告、申请执行人。
3、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经确认的和解金额为1,566.52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分别于今年第三季度收到和解款项303.82万元、第四季度收到和解款项1,200.00万元,合计1,503.82万元。
4、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和解书最终履行情况而确定,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和解事项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5月,公司作为原告向洪洞县人民法院起诉亨达建设、炬能能源、炬能供热三家公司要求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并要求上述三家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洪洞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作出(2022)晋1024民初2464号判决。
2023年6月,经公司向临汾市中院上诉,临汾市中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作出(2023)晋10民终1321号判决,判决支持公司上诉请求,要求亨达建设支付公司剩余货款1,566.52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且炬能供热、炬能能源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9月,洪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了(2023)晋1024执1154号执行裁
定。
《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前,前述案件判决、裁定均已生效,亨达建设、炬能能源、炬能供热未能依照生效判决全部履行其支付义务,故公司未能全部追回上述款项。
二、《执行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近日,经公司与亨达建设、炬能能源、炬能供热各方多次协商,同时为了确认债权能够收回,各方最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申请执行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被执行人):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被执行人):炬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丁方(被执行人):洪洞县炬能供热有限公司
鉴于:(2023)晋1024民终13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乙、丙、丁三方未主动履行,甲方向洪洞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晋1024执1154号。基于上述事实,各方就(2023)晋1024执1154号案件执行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债权情况
经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确认,截至2024年10月15日,根据(2023)晋1024民终1321号判决书判决,乙、丙、丁三方应向甲方承担剩余货款本金:15,665,240元(大写:壹仟伍佰陆拾陆万伍仟贰佰肆拾元)、逾期付款损失3,339,209.12元(大写:叁佰叁拾叁万玖仟贰佰零玖元壹角贰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48,777.16元 (大写:壹佰叁拾肆万捌仟柒佰柒拾柒元壹角陆分),以上共计20,353,226.28元(大写:贰仟零叁拾伍万叁仟贰佰贰拾陆元贰角捌分)。
(二)执行回款情况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洪洞县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强制执行方式从乙方第三方债务人处执行乙方到期债权共计3,038,178.77元(其中山西省医科大学
498347.93元、(2024)晋1024执恢53号之十号《执行裁定书》原平兴原热力有限公司1727840元+454746元、太原中海仲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7244.84元),上述款项已经发放申请人。
(三)执行和解方案
1、乙、丙、丁三方承诺,扣除已经执行到位的3,038,178.77元外,按照下列约定的时间、金额再共计给付甲方12,627,061.23元,确保甲方在(2023)晋1024民终1321号判决书中第二项判决的剩余货款本金15,665,240元不受影响:
(1)依据(2024)晋1024执恢53号之九《执行裁定书》由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12,000,000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该12,000,000元系乙方对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
(2)乙、丙、丁三方于2024 年 11月15日前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627,061.23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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