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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8:27:07 股吧网页版
恒华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部分解除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4


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24(063)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部分解除

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管理层成员,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决定退出一致行动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变更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的建立及履行情况

2011 年 8 月 31 日,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共同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协议约定四人在公司会议提案及表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及投票选举以及在公司的其他有关经营决策中意思表示一致,达成
一致行动意见。2016 年 8 月 31 日,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方
文先生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之补充协议》,各方确认除非经各方一致同意解除,否则《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的有效期限为各方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内长期有效。

截至《补充协议(二)》签署日,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及方文先生均严格履行了《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充分遵守了约定及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部分解除情况

公司自 2014 年 1 月上市至今已满十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
管理层各负其责、运作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等日趋健全稳定。因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管理层成员,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为更好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进一步完善公司决策机制,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发展,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
先生、方文先生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签署《补充协
议(二)》,约定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退出一致行动关系,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一致同意,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退出一致行动关系,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2、各方一致确认,自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不再与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在《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和《<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之补充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3、各方一致确认,在各方对公司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期间,就《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和《<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之补充协议》的履行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4、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共同确认,二人继续履行《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和《<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之补充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5、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共同确认,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应采取一致行动,若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则双方均无条件同意以届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较高者的意见为准保持一致行动。

《补充协议(二)》签署后,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与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所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意愿、独立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三、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变更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83,815,271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0.64%。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江春华 59,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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