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总经理
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七)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的;
(八) 国家公务员、公司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经理;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
聘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
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于每季度
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应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应根据聘用合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排,承担相关工作。其中,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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