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
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
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支
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非经公司依照法律及公
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
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
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
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部门,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担保有关的借款合同等主合同;
(五)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六)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公司任务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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