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录
一、 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5
二、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三、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 32
四、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 33
五、 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安排 ...... 34
六、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34
七、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35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35
九、 结论意见 ...... 3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
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激励计划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巨潮资讯网网站的公示信息,长亮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36295868L
名称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 2 栋 A 座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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