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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1 16:51:08 股吧网页版
联创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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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决议定提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关于召开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

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的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程序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 15:00 在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 366 号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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