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百瑞SZ励字(2024)第1号
致: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百瑞”)接受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百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实行《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百瑞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了解,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百瑞律师作如下声明:
1、百瑞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长方集团的保证:公司已向百瑞律师提供了百瑞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百瑞律师披露,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百瑞律师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本《法律意见书》是百瑞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长方集团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3、百瑞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长方集团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百瑞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百瑞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长方集团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百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长方集团曾用名为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深圳市长方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21日核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227号),长方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2年3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长方照明”,证券代码为“300301”。2016年2月23日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自2016年3月1日起,公司证券简称由“长方照明”变更为“长方集团”。公司证券代码不变,仍为300301。
公司目前持有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75562228B)。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百瑞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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