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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28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优秀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保证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员工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通过对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进行工作绩效的全面客观评估,健全公司激励对象绩效评价体系,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授予对象包括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四、考核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审核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考
核工作。
(二)公司总经办、企业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
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企业管理中心、审计部、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个人绩效考
核数据的归集和核实,并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A) 以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各考核年
对应考核年度 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B)
目标值(Am)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净利润为正 10% 8%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1500 万元 21% 17%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 3000 万元 33% 26%
注:1、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相应业
绩考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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