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2月 2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 2024 年 11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重庆
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 2024 年 11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重庆
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new/index)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下午 14:30 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园路 28 号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焰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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