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1-15 18:36:48 股吧网页版
梅安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4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6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
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本章规定。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
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转让其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
前,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尚未归还完毕的;

(二)公司为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尚未解除完毕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应当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控制权的情形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转让。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
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