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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5 18:36:47 股吧网页版
梅安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6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不正当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
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不能按既定的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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