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民变国企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兴源环境”)股东
股权转让,民变国企$民生银行(SH600016)$ $东方集团(SH600811)$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兴源 环境”)股东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投集团”)与宁波锦奉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奉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新投集团将 其持有公司合计 155,380,732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锦奉科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制权 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二、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
2024 年 12 月 9 日,新投集团与锦奉科技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双方同意原协议第 3.6 条修改如下:
原协议第 3.6 条:“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完成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改组 /改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剩余 2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71,785,898.17 元支付至共管账户作为第四笔股份转让款。若因可归责于乙方的 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改组/改选工作未能在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期 限内完成时,乙方同意在第五条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第 四笔股份转让价款。”
修改为:
“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即中登公司出具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将剩余 2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71,785,898.17 元 整支付至共管账户作为第四笔股份转让款。”
二、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
2024 年 12 月 9 日,新投集团与锦奉科技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双方同意原协议第 3.6 条修改如下:
原协议第 3.6 条:“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完成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改组 /改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剩余 2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71,785,898.17 元支付至共管账户作为第四笔股份转让款。若因可归责于乙方的 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改组/改选工作未能在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期 限内完成时,乙方同意在第五条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第 四笔股份转让价款。”
修改为:
“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即中登公司出具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将剩余 2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71,785,898.17 元 整支付至共管账户作为第四笔股份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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