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4-23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并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的议案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并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的计划,与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也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是出于未
来发展的考虑,有利于投资效益的更好发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变更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方式并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二、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上海天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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