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3-04-28 14:19:18 股吧网页版
天玑科技:公司章程修订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08-25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2012年8月23日修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为

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地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决定对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进行修改:

一、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五)项后增加

一项:

(六)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原第(六)项序号顺延变更为第(七)项。

二、第一百七十一条原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

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

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董事会应先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同时通过多种渠道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常设电话、公司网站专栏、召

开见面会等多种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

还应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董事会应就如何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进行说明,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文属于研究报告栏目,仅为机构或分析人士对一只股票的个人观点和看法,并非正式的新闻报道,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