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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4-28 12:51:36 股吧网页版
天玑科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06-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2 年

5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6 月 6 日下午在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 388 号上海

国丰酒店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6,989,8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134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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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文属于研究报告栏目,仅为机构或分析人士对一只股票的个人观点和看法,并非正式的新闻报道,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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